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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的通知

盐政发〔1997〕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抓好房改方案的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1997年6月16日



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


根据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苏房改〔1997〕10号批复要求,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政策在市政府盐政发〔1995〕201号〔1996〕219号文件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1997年度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调整为6%,计缴基数按职工本人1996年月平均工资核定,从l997年7月1日起执行。月工资额超过1300元的,按1300元计算。对破产企业、经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企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交。

二、从1997年9月1日起,公有住房砖混一等的租金上调30%,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平均1.20元。从租金调整当月起,在职职工按1996年月平均工资的1.6%,离退休职工接1996年月平均离退休费的2.6%计发住房补贴,原补贴同时取消。对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降低租金增幅,其中不能出售的成套住房租金提高15%,非成套住房租金提高IO%。新租住公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的租金在调整后租金的基础上,新房增加30%,旧房增加15%。减免政策暂不调整。房改试点企业应加大房改力度,积极探索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路子。

三、从1997年9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基价上调6%,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90元,现住房折扣调整为3%,其它政策不变。新建住房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原则上实行先售后租、只售不租。

四、切实抓好国家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工程质量、销售工作和售后的物业管理,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住房建设向新体制转换。

五、盐都县驻城单位按此方案执行,所属建制镇房改方案另行制定。城区今年在所属建制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