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1996年度房改调整方案》的通知
盐政发〔1996〕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1996年度房改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贯彻,并抓紧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1996年8月14日
盐城市市区1996年度房改调整方案
根据省房改领导小组苏房改〔1996〕21号批复要求,盐城市市区1996年度房改调整方案从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市区房改工作仍按市政府盐政发〔1995〕2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为按199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交率仍为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5%,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在1995年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0.70元基础上,调整到砖混一等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价0.90元,实际租金上调幅度为11%,同时根据房屋的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节。调整后的租金如低于原平均租金的,仍按原租金执行,住房补贴和减免政策暂不调整。
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基价由1995年度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调整到650元。现住房折扣率由5%调整为4%。一次付款折扣率由19%调整为14%。其他折扣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