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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实行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税款征收时间是什么?
根据
《
个体
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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