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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什么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
消费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3号
)附件《汽油、柴油
消费税
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