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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销售金银首饰同时销售非金银首饰,如何征收消费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
消费税
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4]95号
)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消费税
。”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4]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