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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89号
)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
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