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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10]18号
)
第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版)
【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