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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当月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