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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表,预缴税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