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