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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