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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车船税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
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
车船税
的征收管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
车船税
征收事宜。”
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第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