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 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 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所确定 的信息披露汇总或分解水平应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 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所使用的汇总或分解水平相同。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进行套期和运用套期会计的各类风 险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 评价:每类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是如何管理各类风险的(包括企 业是对某一项目整体的所有风险进行套期还是对某一项目的单个或 多个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及其理由),以及企业管理风险敞口的程度。 与风险管理策略相关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企业指定的套期工具;
(二)企业如何运用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 套期;
(三)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以评估套期有效性;
(四)套期比率的确定方法;
(五)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