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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动力装置和拖斗如何界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动力部分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