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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
耕地占用税
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版)【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