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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
。放弃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
增值税
零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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