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所属的汇缴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调增已计提的折旧额。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追溯调整至投入使用的年度开始计提折旧,因纳税调整多缴的税款可抵扣发票取得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备注:、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