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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规定:纳税人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
增值税
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
增值税
;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
增值税
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
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得作为
增值税
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