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一)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1.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
2.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至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上年度全部比较信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首次执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
3.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而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
(二)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企业在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下列数据的调节过程:
1.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比较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2.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3.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损益,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4.比较中期期末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5.比较中期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损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计数),调整为同一期间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首份季报(或首份半年报),需要披露上述1 至5 项数据的调节过程,其他季度季报(或半年报)只需提供上述4、5 项数据的调节过程。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只需提供上述1 至3 项数据的调节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