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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中红字发票信息表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
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
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