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属于关联方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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