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 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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