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