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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又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有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