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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何期限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
规定:“一、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
企业所得税
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0〕110号
)
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