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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什么时间报税?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谁办理认证及稽核比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规定:“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