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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流动医疗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
的通知
》(
财税〔2014〕113号
) 规定:
……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辆购置税
暂行条例
》
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
车辆购置税
。
相关法规
【财税[2014]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