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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事项后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
一、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51号
)
第七条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