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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年度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