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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71号
)第二条规定:“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
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
个人所得税
的应纳税项目。”
第六条规定:“……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
个人所得税
。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5]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