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第二条规定:“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第六条规定:“……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