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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的销售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31号
)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