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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1988)财税字第255号
)
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
印花税
: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88]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