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 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 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
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