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 处置组,如何在利润表中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 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 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 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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