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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需要进行重分类调整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