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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和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所产生的全部利得或损 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七十条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和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所产生的全部利得或损 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