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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弥补上年度的亏损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
〔
2008
〕
28号
)
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
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