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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种企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
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
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免征
增值税
。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