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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营改增后应该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相关法规
  • 【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