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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