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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液体盐生产固体盐,如何征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资源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
第八条规定:“ (二)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