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规定,
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