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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分别核算?
根据《
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
管理办法
》(
财税〔2009〕8号
第七条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相关法规
【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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