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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规定:“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