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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
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
增值税
,购进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
增值税
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试点以后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购进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