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物业管理公司随水费一并分摊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不计入销售额。如不符合,则属于提供其他现代服务,应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及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