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
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且接受服务方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接受服务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