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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与银行贷款直接相关的支付给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
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
因此企业支付的贷款的担保费,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对方不免税且能购按规定开具或代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法规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