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及其100%控股的子公司在固定资产及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能否开具0元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中包括: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原则上不开具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按不征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