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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是否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